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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叉车事故回顾血的教训警钟长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26 22:59:32 点击量:
【警示】叉车事故回顾血的教训警钟长鸣!昆山叉车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之所以再翻出来,只是想向那些根本没意识到这种危险行为的工友们提个醒,在进行危险作业之前,请三思而后行,平平安安工作,开开心心下班,警钟长鸣......
2017年6月13日7时50分左右,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的一家机电公司发生一起叉车事故。
叉车驾驶员袁某在下降货叉的过程中,叉车车身突然前倾,钢卷带着货叉砸向地面,导致叉车尾部翘起,使得放置在叉车尾部的配重钢卷滑向驾驶员座位,袁某被座位和叉车方向盘挤压死亡,叉车损坏。
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员工董某拨打了110,公司员工一起把配重钢卷往后移开,将伤者袁某救下来,公司担心拨打120急救车来不及,自行开车将伤者袁某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医院于8时50分宣布袁某死亡。
该机电公司违规在叉车尾部增加配重钢卷1.6t,叉车驾驶员袁某无证驾驶,违规操作,货叉在下降过程中,叉车失去平衡,尾部翘起,配重钢卷滑向驾驶员座位,致使驾驶员袁某被挤压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该公司叉车使用管理混乱,未对事故叉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未对叉车驾驶员袁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这是一起因企业叉车管理混乱、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叉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违规操作引起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职责,未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叉车安全管理工作,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建议昆山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无证驾驶叉车,违规操作,造成自己被挤压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规在叉车尾部增加配重钢卷1.6t,安排无证员工袁某驾驶叉车,是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半岛·体育-bandao sports、要求企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主动申报特种设备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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