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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佰荣物流有限公司因事故被罚35万元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3 05:08:06 点击量:
昆山佰荣物流有限公司因事故被罚35万元8月31日,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沪嘉)应急罚﹝2023﹞05008-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昆山佰荣物流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款35万元。
昆山佰荣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曹广进,住所:昆山开发区杜鹃路302号2号房1层142室。
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2023年3月27日上午8时43分,位于嘉定工业区兴顺路555号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680万元。事故相关单位昆山佰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荣公司”),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杜鹃路302号2号房1层142室,法定代表人曹广进,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8日和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郑瑞恒,注册资本人民币94140.0145万元整,成立日期1980年7月5日。
合同签署情况宁波欣达电梯配件厂(以下简称“欣达公司”)、文馨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馨公司”)及江苏聚力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为迅达公司供应商,迅达公司与上述三家企业分别签订有《制造和供应框架协议》,协议内约定:“供货商应当根据贸易术语DAP(目的地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合同产品,……。”
上述三家供应商将供应给迅达公司的货品的储存及运输发包给佰荣公司,佰荣公司与文馨公司签订有《仓储服务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的甲方为文馨公司、乙方为佰荣公司,合同内约定:“甲方负责安排将货物送至乙方仓库;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发货清单上列出的订单号、项目号、合同号、数量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车、运输、卸车等服务,保证在操作过程中甲方货物不受损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送至客户仓库(如迅达电梯上海工厂)后,24小时内将客户仓库签字或盖章的送货凭证发给甲方,……。”佰荣公司与欣达公司、聚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过期,但仍然在按照上述的模式继续进行合作。
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3月27日8时30分许,佰荣公司货车驾驶员刘道刚运载货品(扶梯侧板、电动机、润滑油,供应商分别是聚力公司、欣达公司、文馨公司)到达迅达公司,在迅达公司门卫处登记后将货车停至2号库房前的道路上等待迅达公司接货人员。
佰荣公司货物统计对接员蒋壮先于刘道刚到达迅达公司,在看到刘道刚将车辆停好后,上前向坐在驾驶室内的刘道刚表示要找迅达公司的叉车来卸货,随即刘道刚下车将货车车厢左后侧用于固定货物的绳子从绞绳器上解开,同时听到蒋壮在货车右侧放下车厢栏板的声音。刘道刚解完固定绳回到驾驶室,穿戴好工作服后绕到货车右侧时,发现蒋壮倒在地上,一台固定在四轮周转车上的电动机压在其胸口。
刘道刚发现蒋壮被固定在四轮周转车上的电动机压住后急忙大声呼救,周围的人员听到呼救后赶来与刘道刚一起将固定在四轮周转车上的电动机搬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赶到半岛·体育-bandao sports,现场抢救约半小时后确认蒋壮死亡。
伤亡人员情况死者蒋壮,男,62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系佰荣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未与佰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680万元。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蒋壮,佰荣公司雇佣员工。安全意识缺乏,在非卸货区域准备卸货,且在未仔细检查车兜内货物是否放置稳固的情况下冒然放下车兜栏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蒋壮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曹广进,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装卸货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装卸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
建议其他处理的责任人员杨大亮,迅达公司仓库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根据《物流部门车辆管理制度》《材料接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及时安排人员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运输车辆进行指挥和引导,对外部车辆在非卸货区域准备卸货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杨凯,迅达公司仓库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实施《物流部门车辆管理制度》《材料接收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规定,对收货过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违规卸货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王一凡,迅达公司扶梯厂运营总监,负责迅达公司扶梯厂的日常经营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迅达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杨大亮、杨凯、王一凡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佰荣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装卸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致使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迅达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物流部门车辆管理制度》《材料接收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缺失,对于外部车辆进入本单位送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对收货过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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